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0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