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3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