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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4 條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4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4-14

內容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冷凍:可降低溫度至攝氏零度以下之設備。 二、冷藏:可降低溫度至攝氏零度以上拾度以下之設備。 三、空氣調節:可控制及調整室內空氣溫度、濕度等品質之設備。 四、環境控制:提供產業製程等需要之室內環境控制設備。 五、潔淨室:控制環境中之空氣微粒、微生物、溫度、濕度、氣壓、氣壓流動型態、氣流運動等環境因子之特殊空氣處理設備。 六、冰水主機:提供冷凍空調系統及製程所需冰水或鹵水之製冷設備。 七、儲能設備:可提供冷凍、冷藏、或空氣調節所需之儲槽設備。 八、通風換氣:可將空氣輸入或移出空間之空氣調節設備。 九、專任技術士:領有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照人員。 十、專任技師:領有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機械工程技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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