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3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