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4-14
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之冷凍空調業,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冷凍空調業務。但已開始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中央主管機關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