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40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