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醫療機構、醫師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國內捐血製造之血液製劑,並提供病人血液製劑之用藥資訊。 為尊重病人使用之意願,以其他原料、方法或基因工程所製成之製劑,使用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