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捐血機構對於所採集之血液原料,得自為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 捐血機構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收取工本費用;其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