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第 1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