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4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