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5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1
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應按次填具申請書,載明爆炸物種類、數量、輸出入港口、機場,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