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第 13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3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