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第 14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3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 三、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