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4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