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5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