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5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