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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民法-第 558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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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
📝 內容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