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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5 條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5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主管機關應擬訂園區綱要計畫,報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但園區綱要計畫凡涉及國軍土地,暨國防安全相關事務,應先協調國防部同意。 機場公司應依前項園區綱要計畫及第九條園區特定區計畫,擬訂園區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其涉及自由港區者,應徵詢財政部等相關機關之意見;重大變更時,亦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自行訂定園區實施計畫,交機場公司執行。 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應視實際發展情況,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修正: 一、國內或國際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園區土地已開發使用面積達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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