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8 條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8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擇定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徵詢財政部、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意見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並納入園區,不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核定程序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為自由港區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行取得所需用地,並完成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二、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三、土地與園區間可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者。 第一項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5 條(第 5 條)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6 條(第 6 條)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7 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