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9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