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41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園區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