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3 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3 條|能源|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8-01|最後修訂: 2025-06-11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一、太陽能熱能利用。 二、生質能燃料。 三、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 四、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 前項熱利用,其替代石油能源部分所需補助經費,得由石油管理法中所定石油基金支應。 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之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之獎勵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支應;其獎勵資格、條件及補助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