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7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