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7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