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7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