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7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