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8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占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 前項占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