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產業創新條例-第 67 條

產業創新條例|第 67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十二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內容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規劃建設之執行、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全或港區行業管理之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規劃建設之執行、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全或港區行業管理之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產業創新條例-第 66-1 條(第 66-1 條)
  • 產業創新條例-第 66-2 條(第 66-2 條)
  • 產業創新條例-第 67-1 條(第 67-1 條)
  • 產業創新條例-第 67-2 條(第 67-2 條)
  • 產業創新條例-第 67-3 條(第 67-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