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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 67-3 條

產業創新條例|第 67-3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十二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內容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實行投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行國外投資,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附款,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令採行一定改正措施或撤回投資,經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實行投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行國外投資,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附款,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令採行一定改正措施或撤回投資,經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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