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8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