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9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