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產業及科技|法|生效中
運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7-23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