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0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其業務項目涉及跨境者,應一併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