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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2 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內容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許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 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 五、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不足,難以經營業務。 六、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七、其他未能健全經營業務之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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