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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4 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4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內容

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相關法律條文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5 條(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