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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5 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內容

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相關法律條文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