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第 8 條|建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7-01
公立博物館人事應視其規模、特色與功能,衡平考量、優予編制,置館(院)長、副館(院)長及其他各職稱之人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之資格聘任。 前項專業人員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