해상 특송화물 통관규정|第 9 條|전용구역 설립 및 등록|법규|시행 중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11.13
시행일: 2026-03-01|최종 개정: 2026-02-23
本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向海關申請登記應檢具的文件: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以及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若業者本身未具備報關業資格,應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並檢附其報關業務證照及其影本。這說明了合法集運業者的資格門檻,以及「業者本身」與「配合報關行」可能是兩個不同主體。
해상 특송화물 통관규정 제9조의 내용
依本條第一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與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
依本條第二項,未具備報關業資格者,應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並檢附其報關業務證照及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