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11 條|產業|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2-30
受損企業於改善調整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機關(單位)之查訪及追蹤,並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要求,定期提出計畫執行情形。 受損企業經發現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而獲得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 受損企業無正當理由未配合第一項之查訪、追蹤或未定期提出計畫執行情形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其補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補助,並追回其所獲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