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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16 條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16 條|產業|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2-30

內容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與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 二、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事項。 三、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優惠性措施。 四、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成效報告。 五、協助主管機關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業務。

相關法律條文 -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