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第 14-1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08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