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9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有機農產品之管道。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