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有機農業促進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農業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 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 內容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
主管機關推廣有機農業,應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農產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從事有機農業。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