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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4 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4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內容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 主管機關推廣有機農業,應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農產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從事有機農業。

相關法律條文 - 有機農業促進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5 條(第 5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6 條(第 6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7 條(第 7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