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3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得就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約定實施驗證之範圍。 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收費上限。 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者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仍視為驗證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