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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8 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8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內容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二、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因面積、材質或其他因素難以標示前項所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一項各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相關法律條文 - 有機農業促進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