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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9 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9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30

內容

農產品經營者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展示同意文件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展示,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及前條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

農產品經營者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展示同意文件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展示,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及前條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有機農業促進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