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4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