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4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運送人於受領運費及其他費用前交付運送物者,對於其所有前運送人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