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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648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648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十六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

📝 內容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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