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5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